首页 | 网站地图 | 全站搜索:  
 
建设项目
专家论谈
规划百科
时政财经
聚焦两会
科学发展观
规划视角
城市色彩规划研究
规划走进和服务千家企业
集美、翔安新城规划设计方案
日照分析
本局动态
已批商品房
百件实事网上办
南平援建
分局动态
城市风光
印象台湾
规划院动态
规划学会
重点项目专栏
规划新闻
返回首页
 
 
 
 
聚焦两会 您现在的位置:网站首页 > 聚焦两会
   
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障机制的建议
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障机制的建议   
      
 
建议正文:
  近年来,我市极少数开发商,在房屋销售完成后,对于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,或拖延、或少建、或擅自改建,甚至直接耍赖走人。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纠纷,影响了社会和谐,如果是破产走人的,最终还是得由政府买单。
  我市在2008版<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>中加入了配套公建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才能交房的条款,但由于示范文本的法律效力有限,对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、保障公建设施的建设是不够的。
 
建议:
1、事前把关,即在项目最后一期房屋售前或竣工验收前,设立配套公建设施竣工移交的前置审批要求;
2、事后罚戒,如,停止办理新项目备案或报建手续,对开发资质降级或建议上级资质主管部门进行降级。
3、研究改革开发商建配套设施的模式,可考虑由政府统一建设,所需资金列入土地开发成本。
4、研究制订关于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法规。 
 
 
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函(A)
余洪明代表:
   您提出的《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障机制的建议》收悉。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:
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滞后建设问题,已引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,市土管会已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,并明确项目开发与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实行桥归桥,路归路原则,即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部门建设,项目开发由市场自由调节。为解决长期以来规划居住区公建配套不足或者规划有安排,因建设单位没有落实而未予建设,造成居民无法就近上学,就近看病,就近购物等问题,我局2008年开展了住宅商品化以后,如何保障城市居民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,方便居民生活的课题研究,并吸取上海、深圳等城市的经验,突破了国家规范要求的限制,针对城市居住区配套制定了街道社区(8-12万人)和居委会社区(1万人)两级公共服务配套体系(见附表)。同时,对于各类住宅区开发,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,均要求业主单位结合社区配套,预留好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位置,并明确中、小学、医疗、社区服务中心、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项目由各区政府投资建设;幼儿园、生鲜超市可由开发商同步建设。做到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在空间上和建设主体的双落实,确保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按规划实施。
   从管理上看,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是很有必要的,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立法工作。目前,我局将把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关,严格核对公建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,对未完成的,不予验收,并要求及时完善。
 
厦门市规划局
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

  
 
评论人 评论共 0 条 | 查看完整内容 发布时间
我要评论
用户名: 密 码:  
温馨提示:请使用文明语言,内容最多3000字 (所有评论通过审核后才会被公开)
本信息发布时间:2009.08.07| 来源:本站 | 浏览次数:1752次 [返回]
中国政府网
厦门市人民政府
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...
中国网
雅虎
网易
厦门国际动漫节
 
访 问 人 数
设为首页 | 收藏本站毕业设计 | 网站地图 | 联系我们 | 免责声明
版权所有 (C) 厦门市规划局 地址:厦门市体育路95号 邮编:361012
建议分辨率1024X768,IE6.0以上浏览器,以获得最佳效果。技术支持:35互联 闽ICP备 2636000 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