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障机制的建议
建议正文:
近年来,我市极少数开发商,在房屋销售完成后,对于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,或拖延、或少建、或擅自改建,甚至直接耍赖走人。由此产生了许多社会纠纷,影响了社会和谐,如果是破产走人的,最终还是得由政府买单。
我市在2008版<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>中加入了配套公建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才能交房的条款,但由于示范文本的法律效力有限,对于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、保障公建设施的建设是不够的。
建议:
1、事前把关,即在项目最后一期房屋售前或竣工验收前,设立配套公建设施竣工移交的前置审批要求;
2、事后罚戒,如,停止办理新项目备案或报建手续,对开发资质降级或建议上级资质主管部门进行降级。
3、研究改革开发商建配套设施的模式,可考虑由政府统一建设,所需资金列入土地开发成本。
4、研究制订关于配套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法规。
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的答复函(A)
余洪明代表:
您提出的《关于建立房地产开发中配套公建设施建设保障机制的建议》收悉。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:
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滞后建设问题,已引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,市土管会已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,并明确项目开发与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实行桥归桥,路归路原则,即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部门建设,项目开发由市场自由调节。为解决长期以来规划居住区公建配套不足或者规划有安排,因建设单位没有落实而未予建设,造成居民无法就近上学,就近看病,就近购物等问题,我局2008年开展了住宅商品化以后,如何保障城市居民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,方便居民生活的课题研究,并吸取上海、深圳等城市的经验,突破了国家规范要求的限制,针对城市居住区配套制定了街道社区(8-12万人)和居委会社区(1万人)两级公共服务配套体系(见附表)。同时,对于各类住宅区开发,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,均要求业主单位结合社区配套,预留好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位置,并明确中、小学、医疗、社区服务中心、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项目由各区政府投资建设;幼儿园、生鲜超市可由开发商同步建设。做到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在空间上和建设主体的双落实,确保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按规划实施。
从管理上看,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是很有必要的,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立法工作。目前,我局将把好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关,严格核对公建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,对未完成的,不予验收,并要求及时完善。
厦门市规划局
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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