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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政府部门建立安置房时要同时设有适当的配套的建议

关于政府部门建立安置房时要同时设有适当的配套的建议

 
 
建议正文:
   在新规划的居住区包括安置房要求配套公建服务设施。建议在该片区中应要规划有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、生鲜超市、社区服务中心(包括居委会、社区医疗服务站、老人活动室、青少年活动室等)及祖厝、寺庙,这样才有利于中华文化历史的传播和宗教信仰自由及宗亲观念,方便就地居民。
 

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7号建议的答复函(A)

叶福伟代表:
   您提出《建议政府部门建立安置房时要同时设有适当的配套》收悉。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:
   为解决长期以来规划居住区公建配套不足或者规划有安排,因建设单位没有落实而未予建设,造成居民无法就近上学,就近看病,就近购物等问题,我局2008年开展了“住宅商品化以后,如何保障城市居民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,方便居民生活”的课题研究,并吸取上海、深圳等城市的经验,突破了国家规范要求的限制,针对城市居住区配套制定了街道社区(8-12万人)和居委会社区(1万人)两级公共服务配套体系(见附表)。同时,对于各类住宅区开发,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保障性住房,均要求业主单位结合社区配套,预留好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位置,并明确中小学、医疗、社区服务中心、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项目由各区政府投资建设;幼儿园、生鲜超市可由开发商同步建设。做到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在空间上和建设主体的双落实,确保公建配套设施项目按规划实施。
   目前,各区政府正在加大投资力度,推进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,个别区由于财力所限,进度相对滞后。我局也在空间上予以预留,并要求区政府在居住区开发时,这些大配套必须同步建成,并投入使用。


厦门市规划局
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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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信息发布时间:2009.08.07| 来源:本站 | 浏览次数:1403次 [返回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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